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5046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丝绸厂宿舍4号楼138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28911R(1-4)。
法定代表人:韩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晨 辉
审判员 谭宏伟审判员史向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天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