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5046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丝绸厂宿舍4号楼138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28911R(1-4)。

法定代表人:韩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晨   辉

审判员 谭宏伟审判员史向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天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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