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02民初3181号
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丝绸厂宿舍4号楼138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28911R(1-4)。
法定代表人:韩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金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锁,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庄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10月29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9日,被告因安徽行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原告依约将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9年5月16日,因被告没有依约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计划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不低于50%,2019年12月30日结清本息,借款利息由月息2.5%调整为月息为2%。但被告仍然没有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日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因安徽行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周转期暂定三年,按协商付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当日原告向安徽行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00万元。2019年5月16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计划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不低于50%,2019年12月30日偿还余额,借款利息由月息2.5%调整为月息为2%。现被告仍然没有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营业执照、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借条、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该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还清时止,按月息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4880元,减半收取22440元,由被告**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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