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组织机构代码6820884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区颍上路丝绸厂宿舍4号楼138幢114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28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1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720)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