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6民初5964号 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上路丝绸厂宿舍4号楼138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289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舟 书 记 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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