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达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达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通天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6530号
申请人:天津市达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827986L。
法定代表人:柳宝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通天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合川大厦底商现代通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2525365U。
法定代表人:赵晓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赵晓勇。
被申请人:赵济生。
申请人天津市达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通天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赵晓勇、赵济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806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通天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赵晓勇、赵济生名下价值的19806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并根据本案最终审理结果,确定费用最终负担人。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