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2838号
原告: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7062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花园2幢1单元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27467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滁州市儿童福利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新街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负责人:*国庆,该院院长。
原告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滁州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太生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安徽三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有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