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星威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星威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2民初3601号
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宝马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星威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太原南路188号亚中机电市场6栋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星威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星威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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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