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5305号
原告: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蒲洪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曹庆(实习),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郭小峰,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劲博,男,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鼎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建林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琴,女,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灵宝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策,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住灵宝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灵宝鼎弘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8元,减半收取14194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齐国章
审判员  进占魁
审判员  聂全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媛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