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4210号之一
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张辛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77447973。
法定代表人:张国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维谦,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古浪县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定宁镇曙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767739783R。
法定代表人:冯天贵,经理。
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员 张淑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炜炜
书 记 员 冀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