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5936号
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张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国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勇霞,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