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791号
申请人: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张辛庄。
法定代表人:张国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千,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
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千在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千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