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张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礼。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
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3-1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