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5568号之一
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77447973。
法定代表人:张国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城港新村附54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092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6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