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笃兴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83530.2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530.24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