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3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
一审被告: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娟。
一审被告:罗崇景,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崇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7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沥青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盛景公司未依约给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对偿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所以原审判决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