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109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24号润华商务花园G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
被执行人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201号8号楼1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娟。
被执行人郭新军,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罗崇景,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罗崇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7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罗崇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669704元及违约金533940.8元。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罗崇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天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罗崇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罗崇景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限制被执行人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罗崇景高消费;5、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有关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9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