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秦皇岛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执异9号

案外人:高秀娟,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山海关区。

申请执行人:***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8682931B。

法定代表人:韩金斗,总经理。

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西顺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5738834298。

法定代表人:李金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0冀03**执1992号),案外人高秀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山海关区产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高秀娟称,贵院在执行(2020)冀0391执1992号执行裁定过程中查封了***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即位于山海关区产,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2011年4月高秀娟自有老宅山海关区牛样子胡同1号,由***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并负责安置,按照拆迁合同应补偿三套房屋,可是直到2017年9月此处工程基本完工,在返迁户强烈不满要求下,地产商,地产商才让居民抽签房号安置协议补偿要求,如今又过去了三年时间,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未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手续,才造成今天的局面和后果。

本院经审查查明,案外人原有位于***市山海关区牛样子胡同付1号老宅一处,2011年10月17日高秀娟与***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迎恩坊南区改造收购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高秀娟愿意将牛样子胡同付1号自有房屋连同院落、地上附、地上附着物一并以收购补偿方式出售给甲方保出售的房屋无产权纠纷,并同意按收购补偿安置办法调换房屋,由甲方在原地提供达到房屋质量验收标准的住房。根据该安置协议,高秀娟认购包括本案案涉不动产在内的位于***市山海关区,***市山海关区房屋已经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提交证据证实其缴纳了住宅装修保证金、配套费、物业费、补房差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取暖费等费用,但因故该房屋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6日查封了位于***市山海关区不动产。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案外人高秀娟对案涉不动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案外人高秀娟基于其所有的房屋被拆迁通过与***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案涉不动产,时间在本院执行立案前,且案涉房屋已经交付给了案外人,虽然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不影响案外人高秀娟对该案涉不动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故本院不应对案涉不动产予以执行,案外人高秀娟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市山海关区不动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刘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