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亚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2292号原告: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亚腾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亚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立案。原告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秦皇岛津峰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