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4912号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营,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贵。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宏公司)与被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价款3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为222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装修工程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宏宇品牌瓷砖,双方对账后,确认有35000元货款未结清,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9年底被告给原告结清该款项。但被告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给原告结算该笔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载明,贷款利率至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1.5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百卓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百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百卓公司向兆宏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宏宇瓷砖材料款35000元,于2018年年底偿还一部分,剩余款项于2019年结清。该欠条落款有百卓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涛签名及百卓公司公章,无落款日期。百卓公司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兆宏公司诉请百卓公司支付材料款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兆宏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5000元;
二、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保全费400元,均由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