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杉杉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顾朝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伟业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9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经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予以一定让免,双方确定案款数额为人民币350000元,执行费60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及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案款350000元及执行费6049元扣划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常青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杨宗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