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605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峰,系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浦,系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清,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一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