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442号
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大郝村。
法定代表人:晋业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24号。
负责人:臧新海,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希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田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