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6063号之一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月星家居**B102、B103、B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466726XB。
法定代表人:伊杰,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2-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953659。
法定代表人:马晓丹。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