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7101民初230号 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38,036.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38,036.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郑济铁路(山东段)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郑济铁路项目部)系中铁上海工程局下属第七分公司的所属机构。2021年10月,原告与郑济铁路项目部签订《钢绞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时为被告供货,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738,036.2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辩称,于2022年1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80万元,目前尚欠货款应为938,036.20元。逾期付款利息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5日,郑济铁路项目部作为买方与通力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ZJTL-MM-2021-155的《钢绞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郑济铁路项目部向通力公司采购钢绞线,合同总价为512万元。合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1.7条货款支付约定:“买方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上月月度结算款的80%,三个月内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待卖方上期供应货物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题后6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第8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2022年7月20日,郑济铁路项目部(甲方)与通力公司(乙方)签订《钢绞线买卖合同封账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于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ZJTL-MM-2021-155的钢绞线采购合同。现甲乙双方已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完毕。甲乙双方签订钢绞线采购合同终止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向乙方采购的钢绞线,经甲乙双方核对后无异议,最终双方结算总金额为:3,238,036.20元(大写:叁佰贰拾叁万捌仟零叁拾***角整)。甲方已支付乙方材料金额: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双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为止,甲方尚欠付乙方材料金额:2,238,036.20元(大写:贰佰贰拾叁万捌仟零叁拾***角整)。其中包含质保金161,901.81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玖佰零壹元捌角壹分)。上述欠款按原合同有关约定支付。2.经双方核实,双方结算钢绞线的数量、单价、总价、扣款等皆确认无误,双方皆无异议。上述钢绞线结算款总额为甲乙双方的最终结算总价款,即乙方的全部材料均已得到最终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结算义务,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3.乙方承诺,至此乙方在采购合同中钢绞线供应期间所发生的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的债权人对甲方提出经济要求的事件,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22年7月22日、2023年1月16日,郑济铁路项目部分别向通力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80万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确认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以1,738,036.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38,036.20元为基数。 以上事实,有钢绞线买卖合同、封账协议、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钢绞线买卖合同》及《钢绞线买卖合同封账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封账协议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30万元,尚欠货款应为938,036.20元。逾期付款损失按双方确认的计算方式予以计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8,036.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以1,738,03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以938,036.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2.33元,减半收取计10,221.17元,由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30.99元,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90.1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