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3470号 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南***尹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费通知。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