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申1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曲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