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2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6624.53元(含执行费33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