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83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了(2015)舒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