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29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9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