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权、张绍永追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20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系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文权,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系无业,住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张绍永,男,汉族,1941年8月15日出生,系被执行人张文权之父,农民,住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权、张绍永追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652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