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

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9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卡子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涛,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无固定职业,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住奇台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工程机械配件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6886.35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9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阿不力孜
审判员王玮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