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1536号
原告:成都华斯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贤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新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华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艳阳,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华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华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华斯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斯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8元(已减半),由成都华斯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怀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