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执1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644642739。
法定代表人:高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阳,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洁(系公司员工),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220号紫鑫苑小区1幢4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27056436T。
法定代表人:吴志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本院在审理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与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4日以(2019)川1102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乐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回购款),冻结金额以338.86万元为限;并查封了申请人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27层2705号的办公用房地产。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冻结上述应收工程款(回购款)和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乐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回购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27层2705号的办公用房地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