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沈缆厂销售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6执284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电缆厂销售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6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电缆厂销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其所欠申请人货款306572.29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9元由被执行人沈阳电缆厂销售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沈阳电缆厂销售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沈阳电缆厂销售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投资记录。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沈阳电缆厂销售公司依法采取列入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
终结(2016)辽0106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孙恺
执行员*越
执行员张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