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辽011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及其他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知识产权、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自愿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已生效的(2017)辽011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本院已采取了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书面表示认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11执5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