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诉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11民初4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春兰一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1166.5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带薪年假60301.8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法定节假日赔偿金112254.1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1月入职被告单位并成为正式员工,无底薪只有销售提成,由于被告在2018年12月底违反合同约定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入职以来至今未能在被告处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及正常法定节假日的休息,被告也从未因此事给予原告任何补偿,故诉至法院,希望依法判处。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下达的是终止劳动合同文件,是为了给原告调整岗位,因为原告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原告是销售人员,施行的是不按时工作制,故不应当补偿未休年假和法定假日的补偿。原告计算的月薪除了应发工资以外还包含了补贴、交易费、电话费等内容,故原告计算工资的基数错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原告***与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从事直销员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即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即原告***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权利。原告无底薪,收入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年度销售员承包合同约定薪金。后原告与被告大约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直至签订到2018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下达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载明:销售部员工,***,由于销售额度未达标,现经公司开会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2018年度,***收入总额为73853元。本案的焦点一共有三个:第一,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是与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这关系到到底需要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决定》可以看到,《决定》明显载明:现经公司开会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这足以说明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并非违法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而是未续签到期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原告是否享受带薪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均可以看出原告***依法享有法定的休息权,包括法定假日休息权和带薪休假权,不能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剥夺以上休息权。但是,首先劳动争议时效1年,故本院仅支持原告2018年未主张的带薪休假的补偿,且在300%范围内扣除已支付的实发工资,即应当再支付200%的工资。其次,原告虽然享有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权,但是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实行打卡签到的制度,亦不能举证本人在法定假日未得到休息的事实,故其主张法定假日休息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原告的薪资金额。经济补偿的计算中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工资卡流水计算为73853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7698.62元;(73853元/12*11)二、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带薪年假工资8897.96元;(73853元/12/20.75*15*2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沈缆四环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