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397号
原告:南京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62871158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李斌。
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892795816,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村村口。
原告南京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6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