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初1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80574957XY。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1322号。
负责人:王安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892795816。住所地,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景伟,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邯郸市邱县。
被申请人:连书祥,男,汉族,住武安市。
被申请人:王立平,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景伟,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邯郸市邱县。
被申请人:袁萍,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景伟,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邯郸市邱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连书祥、王立平、袁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书祥名下位于武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武房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武国用(2012)第123号的房产予以续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70号之一裁定,裁定查封连书祥坐落于武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武房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武国用(2012)第123号的房产。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继续续封连书祥坐落于武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武房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武国用(2012)第123号的房产,其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连书祥坐落于武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武房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武国用(2012)第123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 琪
审判员 贾梅录
审判员 孙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