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1322号。

负责人:郝晓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106国道西侧(4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韩花强。

被执行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被执行人: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王立平,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王荣生,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所:江苏省溧水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2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3648.768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38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向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送达恢复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前往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名下不动产,反馈显示无可处置财产。

4.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名下没有购买任何收益类保险和金融理财产品。

5.本院通过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院在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院在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国庆、王立平、王荣生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印

审判员  李国英

审判员  徐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