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322号。
负责人:颜玉峰,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书祥,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一审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王立平,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一审被告:袁萍,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连书祥及一审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立平、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勇锋
审 判 员 李晓云
审 判 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亚菲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