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132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106国道西侧(4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所:江苏省溧水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申请执行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均被邱县公安机关查封控制,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