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81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诉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1677.32万元,并负担执行费84173元。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6日向对被执行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19年8月2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19年8月19日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到法院接受询问,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
四、本案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尚有1677.32万元,并负担执行费84173元未能执行。
五、2019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经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仍享有要求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