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412号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该行行长。
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148-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友,该厂厂长。
被告:赵春友,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赵浩然,男,汉族,1998年7月28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赵春友、***、赵浩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罗 丹
审 判 员  刘彦超
人民陪审员  闵秀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富译加
书 记 员  黄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