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

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某某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1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148-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友,系该厂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银行存款3760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76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计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