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

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某某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11执恢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148-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友,系该厂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价值3760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计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