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002民初410号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威、曹忠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148-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友,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大明,系该厂员工。

被告:赵春友,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女,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赵浩然,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友,赵春友与赵浩然系父子关系。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赵春友、***、赵浩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6月28日、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威、曹忠才,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大明,被告赵春友,被告赵浩然的委托代理人赵春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439225元,欠息415964.47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本息合计3855189.47元至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在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四履行最高额质押合同义务,原告对质押财产在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履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义务,原告对抵押财产在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一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于2018年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70万元,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辽阳同信)字005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15日。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保证。由被告一所有的186台机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签订了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被告二、被告四持有的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股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签订了2018年(辽阳同信最高质)字0026号、002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保)字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从2018年10月21日起,被告一未再向原告履行按月付息之义务。被告一于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5月8日偿还260775元贷款本金,除此之外,上述被告再无其他还款,截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一尚欠我行逾期贷款本金3439225元,欠息415964.47元,本息合计3855189.47元。综上,原告认为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被告赵春友辩称:1、请求用抵押资产偿还原告本息。2、请求原告暂时不要追究,投资人(股权人)、担保人连带责任。辽阳银行与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贷款案,被告要求和解。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在辽阳银行贷款3439225元,都是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抵押率在20%-30%之间经评估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的机器设备价值足以偿还这笔3439225元的贷款。因此,被告请求用所抵押的设备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时至今日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生产经营运行正常。我们知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辽阳银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2012-2013年期间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贷款总额达到1.17亿元,这两年经济效益好我们偿还贷款3450多万。现在还欠银行贷款总额8191万左右这些年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也每年给辽阳银行上交利息约700多万元,这些年累计大约8562万元。多年来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为了生存与发展先后投资直缝双面埋弧焊生产线2条、螺旋双面埋弧焊生产线2条、防腐生产线1条、特大直缝双面埋弧焊生产线1条,企业还配套了铆焊车间、机加车间、焊丝车间,投资总额1.5亿元所有这些投资都是为了企业增加销售品种拓宽营销市场,为了使企业长久生存和继续发展为目的。特别是我厂的直缝双面埋弧焊钢管从口径219-2020mm,产品规格涵盖了直缝双面埋弧焊管所有品种,产品完全能适应中石油、中石化对高端钢管的需求,销售市场在业内有绝对优势,这项技术远超其他钢管企业。同时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在生产经营中设备经过多次更新改造,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国家GB/T9711-2017标准,产品一次合格率由78%增至90%、月产量也由1000吨提增到3000吨,所有这些都是企业向利好的方面发展。近年来受市场经济下滑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销售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产品销量减少,利润降低造成企业连年亏损。尤其是钢管产品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我厂受用户回款不及时影响导致资金短缺,不敢参加国内较大项目的订单招标,只能承接一些规模小,数量少的合同。更多签订一些带料加工的合同,带料加工加工费低到每吨仅500元,扣除材料损耗、电费、焊丝、焊剂、工人工资、税金及管理费用的开销,利润率所剩无几。用户是上帝,他们约束我厂是先交货后付款,交货后还要等待客户办理各项结算审批手续,资金周转时间长特别是中石油中石化结款时间3个月甚至更长这也给企业造成很大困难。以上原因导致我们民营企业经营很艰难,资金大量短缺,企业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7933万元,企业欠税1159万元、欠工人工资120万元、去年四月份至今欠辽阳银行利息罚息也逐渐增加到超千万,这些使企业举步维艰。企业欠息导致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大受影响,使信贷部的工作人员受到企业牵连,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现在不管银行方面对企业采取什么措施企业都能理解,但是不能因为企业暂时交不起利息就诉讼并通过法律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这种做法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得抽停产抽倒闭破产。被告企业创立到今天很是不易,从老板到员工都在正规营商,决没有套取银行资金的想法和行为。况且我们在银行的每笔贷款都有相应的土地厂房设备做抵押做担保。都是由银行指定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是按评估价值的20%-30%做抵押贷款,如果原告要一下收回贷款企业势必无能力偿还,原告方能够接受我们用抵押物偿还贷款和利息,我们能面对现实认可。这样做会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倒闭、破产局面,我厂现有职工130人员工面临放假和失业,全厂员工家属生活无收入无保障会造社会不和谐。原告也会因此出现呆死账损失,这样做受伤害是银企双方。我们希望原告方考虑我们的答辩请求,并不要采取扣押资产、查封账户等做法,让企业生产经营经常运转,有继续发展减亏为营的生机和偿还贷款的能力。答辩方恳请原告对该企业以后的生存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

被告***辩称:暂缓判定担保连带责任。原告与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借贷纠纷案是银企间合作的行为,被告在企业没有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前请求法院暂缓追究答辩人经济连带责任。因为原告贷款给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每笔贷款都是用企业资产抵押,是原告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价后按20%-30%折率抵押。抵押后的企业资产无论原值还是现值都够偿还每笔银行贷款。2010年10月,我与赵春友结婚,婚前双方约定赵春友名下财产(包括辽阳星德大型钢厂资产),我没有继承权和所有权,同时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2019年6月,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我没分到钱财与债务,就无能力替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还债。之前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在辽阳银行贷款转贷,赵春友欺骗我到辽阳银行让我签字担保,我不懂法,以为是企业行为。我没看材料签字了,想不到乱签字给我带来了连带责任,如今辽阳银行诉讼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贷款案将我做为被告,我提出请求暂缓承担任何债务,因为我没有获得该企业利益,况且我没有钱物还债。我是个退休职工,退休工资很低,想到企业贷款迁连到自己,加之失败的婚姻使我身心受到伤害,精神压力太大,平时精神晃忽,常常整夜不眠,随时哭闹不止,几天不吃不喝。经医院检查确诊患高血压、冠心病、抑郁症这种情况很不好很危险,现在我连吃饭治病都非常困难,希望法院核实,请法院免除对我个人经济上追纠。

被告赵浩然辩称:放弃股权请不要追究最高额质押其他经济责任。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企业性质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体改委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文件中规定说明该企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的注册资本金150万元已经实缴,并经过验资,在公司章程里已注明。原告与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是经济上借贷纠纷,是银企间合作行为。我已将股权质押给原告。原告对于我所质押的股权有权处置,盈亏与我无关。现在我同意放弃股权。但请求法院免除我其他经济责任。近几年该企业生产经营受国家经济下行影响基本建设减少,受疫情影响合同量减少,利润率降低,由于企业资金断链欠息导致原告提起诉讼,答辩人予以理解。为了不使企业倒闭和破产,希望原告将此笔贷款转贷,继续扶持企业发展,让企业走出困境,员工生活得到保障。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2016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在167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6年2月2日,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并制作了抵押物清单,被担保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辽阳同信)字0005号、2016年(辽阳同信)字0007号,数额为1670万元,抵押合同为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

2016年3月17日,被告赵春友、***出具承诺书,写明:我们夫妻承诺对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在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票等业务)提供期限为24个月、金额为825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债务人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无法到期按时偿还借款,我们夫妻承诺用我们的家庭经营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的其他所有经济来源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2016年4月6日,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友签订编号为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保)字000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赵春友为被告辽阳大型星德钢管厂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在82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根据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被告***在该合同上签字。

2018年3月30日,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签订了2018年(辽阳同信)字005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15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7.125%,在借款期间利率不变。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2017年(辽阳同信)字0009号项下本金。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质押。本合同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保)字0005号、2018年(辽阳同信最高质)字0026号、2018年(辽阳同信最高质)字0027号的担保合同。同日,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发放贷款。

2018年3月30日,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年(辽阳同信最高质)字0026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质物为被告赵春友持有的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9860万元股权,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在8250万元的最高本金额内,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018年3月30日,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浩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年(辽阳同信最高质)字0027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质物为被告赵浩然持有的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150万元股权,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为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在8250万元的最高本金额内,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贷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3439225元。

另被告赵春友与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身份证、户口本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未按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故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应偿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439225元及利息、罚息等,利息应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从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友、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未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最高担保数额,且未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被告***辩称其在与赵春友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分到钱财与债务,因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上述理由可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赵春友、被告***对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友、被告赵浩然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但依据法律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现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股权已办理登记,故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设立质权,因双方的股权质押权并未设立,故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股权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质押权未设立产生的违约责任,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于双方约定的抵押财产,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被担保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辽阳同信)字0005号、2016年(辽阳同信)字0007号,数额为1670万元,抵押合同为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因在2018年(辽阳同信)字005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写明的担保事项包含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且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的本案借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且未超过最高额,故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签订的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偿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39225元及利息、罚息等(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从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赵春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春友、***有权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追偿;

三、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与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签订的2016年(辽阳同信最高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2元,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被告赵春友、被告***负担37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3764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彦超

审 判 员  罗 丹

人民陪审员  吴 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