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奥晨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莱州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奥晨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