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辖终49号
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莱州市鑫磊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4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石材后,由被上诉人运至安徽省定远县工地后并进场施工,所以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2010年12月15日与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等为依据,诉请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给付尚欠的石材款。合同中对石材的倒角、磨边等特殊加工方式进行了约定。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在供方(即被上诉人)所在辖区起诉”。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因双方对诉讼管辖已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 李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