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

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990号
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方浜工业园区新欣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23782T。
法定代表人:丁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贲,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67535231。
法定代表人:黄铁山。
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丹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钢
书 记 员 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