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144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苗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丁民。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支付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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